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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發生交通事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A1.
  1. 警方人員到場前
    1. 與當事人協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
    2. 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頂替,逃避責任。
    3. 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4. 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
    5. 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2. 警方人員處理中
    1. 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 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3. 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4. 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徵詢當事人意願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
  3. 警方人員處理後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7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30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轄區分局或交通警察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Q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申請哪些資料?

A2.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Q3.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自行私下和解息事未報警處理,能否交由保險公司負責,協調和解理賠事宜?

 A3.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二、另汽(機)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均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許多汽車均同時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車體損失險」,倘若當事人要求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時,就必須依保險契約規定,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正式處理成案。因申請強制險給付或補償,必須檢具警方證明文件;任意險則屬責任保險,若未經警方正式處理,釐清肇事原因,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如現場自行和解未報警處理,事後再要求警方補行處理,將可能產生爭議、糾紛。因此,凡要求保險公司負責理賠之案件,在事故現場即應通知警方及保險公司依規定處理。
 

Q4.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或逃逸的處罰規定

 A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一、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二、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四、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五、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六、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七、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Q5.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簽立之和解書,是否應送處理警察機關備查?

 A5.

交通事故和解是雙(多)方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達成權益維護,進而終結訴訟之契約。若案件在法院審理時,成立的和解,稱為訴訟上和解;否則即屬訴訟外之和解。

交通事故經警方處理成案後,警方僅會就案件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部分,進行移送或處理,而當事人之民事和解問題,警方不得主動參與、干涉。當事人雙(多)方簽立和解書若願主動提供警方,以表示相互間不再提出刑事告訴,警方會將和解書併案存查;倘若不提供和解書,處理警察機關亦不會主動索討。
 

Q6.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及理賠額度

 A6.
  1. 保險理賠: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只要受益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傷殘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補償金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醫療單據等,即可直接向任何一家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2. 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肇事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肇事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金。
  3. 理賠項目、額度:
    1.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200萬元,受害者死亡之前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
    2. 殘廢給付:分為15等級,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若受害者同時有相關之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
    3.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金額20萬元,並須符合規定之項目。
  4. 若對申請強制險理賠或補償有疑義時,可進入特別補償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565-67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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